張某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繳型分紅險和附加住院補償醫療險。2017年2月15日,甲保險公司向張某發出了手機短信提醒,稱第二期繳費日已經到期,要求務必在60日的寬限期內前往營業廳續繳保費。在此后的第10天,張某駕駛電動車時被撞傷,花去醫療費1萬余元,在向甲保險公司理賠時遭拒,理由是我受傷期間已超出保險期,保單已處于失效狀態。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,張某是在續保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,被告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,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
寬限期內壽險效力會變嗎
在寬限期內,人壽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況為( )。
A 效力不變 B 已經無效
C 暫時無效 D 效力減弱
答案A,解析: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,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,未按時交付續期保險費的,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(通常是1個月或2個月)。在寬限期內,保險合同效力正常。